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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劳动争议纠纷频上热搜。先是某快递公司客服因客户“骂娘”,回怼后被辞退,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赔偿30万元;接着某科技公司清明加班的聊天记录刷遍网络,虽然公安部门最终调查显示图片为合成,但“年轻人为何不愿加班”的话题也引起了广泛讨论;仅仅隔了一天,一女子因拒绝单位查看手机被无偿辞退再上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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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随意开除员工吗?还有哪些“奇葩”的开除理由?员工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记者采访了法律界人士。
开除理由“一箩筐”:
1.员工拒绝出差,当天就被辞退
无锡某商旅服务公司是滨湖区的一家企业,公司人数不多,李女士在该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去年6月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排员工李女士去滁州出差送材料。不过李女士考虑到当时的疫情问题,担心去外省回锡后需要隔离,家中又有孩子需要照顾,于是拒绝了这个安排。而就在李女士拒绝的当天,公司就向李女士发了一份通知,上面写着“不服从公司领导安排,经由公司决定,予以辞退,先要求职员交出办公室钥匙”。
仅仅因为拒绝公司安排便被辞退,李女士自然心有不忿,于是向法院起诉,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最终法院支持了李女士的诉求,判决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2.拒绝拜访客户,就开除?
2021年7月,王先生入职锡山区一家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的到期时间为2024年。2022年5月期间,王先生认为公司给他的客户信息是经过筛选完的无用信息,因此拒绝通过这些信息去联系拜访客户。不久,王先生就收到了公司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函,要解除与王先生的劳动合同。
从王先生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去年5月份,公司要求王先生每天上报拜访客户的情况说明,王先生则表示自己没去拜访客户,因此无法填写每日报送的信息,并且称他已经和领导沟通过了,不要公司提供的客户信息。此外,王先生还表示,筛选完给他的是垃圾信息,如果公司给的是有用信息,还觉得他的业绩不行的话可以将其开除。
仅仅一天后,王先生就接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工会告知函》,因王先生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来,从未完成公司每月业绩考核指标,拒绝完成每日拜访客户工作和每日汇报工作,拒绝履行岗位劳动义务,并且主动要求公司开除自己,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先生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于是将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加班工资、报销款等。庭审中该公司称,公司是依据员工手册中“未具正当理由对公司指派之任务,拒绝执行者”的情形与王先生解除合同。上周,在锡山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3.随意调岗,拒绝就算旷工?
孟某是创新领域领军人才,担任某化学公司研发部负责人兼副总经理。后来,该化学公司告知孟某将其调岗至工艺流程岗,改任产品经理,其他待遇不变。孟某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技术专长为研发,不能胜任工艺流程岗的产品经理职位,因此拒绝调岗。下个月,公司就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孟某在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某是某领域的专业人才,一直从事基础研发,公司将其从基础研发岗调整至工艺流程岗,但工艺流程岗的职责是对接研发基础成果与终端客户的产品需求,不符合孟某的专业范围和研究领域。在劳动者拒绝的情况下,公司仍执意调岗,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也不具有合理性,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释疑:解除合同“四步骤”缺一不可
锡山法院民一庭法官邓方媛介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规章制度的订立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并以员工培训、员工手册等形式告知后来入职的员工:“在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与建议;其次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后,作为劳动者应当自觉遵守。用人单位每一项制度的推行、实施都有赖于劳动者的共同努力,单位发展得好,劳动者的权益才能得到最大化保障。”
其次,在规章制度制定后,员工出现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后,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尚未建立工会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所在街道、社区的工会。简而言之,单位有规章制度,员工知悉,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单位通知工会,这四步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缺少任何一步都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当然,劳动者同样负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如果规章制度对相关情形没有规定,如职场性骚扰、职场暴力等,但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的,劳动者并不能免于处罚,用人单位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分析:劳动话题热议成因多样
“解除合同是件严肃的事情。”滨湖法院法官助理宋胜利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劳资双方不应当是对立的关系,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不是对劳动者的管理规定,而是对双方的约束。而在实际中,很多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型企业便是对这方面不重视,最终导致了与员工的纠纷。以滨湖法院为例,2022年劳动争议案件大约有600起,今年一季度已逾200起,呈上升趋势,其中很多都是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导致:“如有的案件中,公司规定员工迟到一小时便算旷工、无理由要求员工加班等。”另一方面,劳动者法律意识也在增强,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在出现矛盾纠纷后,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是劳动争议案件增多的原因之一。
此外,有社会学人士向记者表示,劳动争议会成为热议话题,既有经济复苏的大环境因素,也有当代年轻人心态变化的原因:“现在的年轻人并不是反对加班,而是反对无理由、无条件的加班,而且他们更加追求生活品质,这就要求用人单位改变过去管理式的用人方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是平等的、协商式的关系。”
延伸: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采访中,记者也找了几名刚离职或更换工作的求职者,了解其离职原因。其中有两人表示自己与前东家多多少少有些不愉快,经济上也有些“算不明白”,但是离职后,两人都选择“算了”。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与单位的矛盾冲突并不剧烈,另一方面是自己实在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打官司,工作中也没有保留相关证据,“正常工作的人,谁会想到在工作中保留这些东西?”
对此,宋胜利则表示,若确实有争议,还是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证据有什么就准备什么,如果确实没有,此类案件中,一般也是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举例来说,公司需要举证自己解除合同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是旷工,用人单位则需要提供考勤记录;如果员工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也要提供相关证明等。
(记者 甄泽 晓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