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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青岛海事法院由“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盗采海砂引发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件。这是青岛海事法院在“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受理的首例此类案件。
2020年11月25日凌晨1时许,青岛海警局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董家口港外附近海域查获正在作业的“江海93”号、“苏连云港货1798”号船舶,两条船舶载有海砂2600余吨,且无法提供相关证件,涉嫌非法采砂。后经检察机关审理查明,2020年8月,王某林等四人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书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预谋通过采挖海砂获取利益,后经“江海93”号负责采挖海砂,“昌运1898”船、“苏连云港货1798”船分别负责收购和运输盗采的海砂。被海警抓获时,现场已有2000余吨盗采海砂完成交易。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海砂属于矿藏,不得随意开采。海洋是人类共同财产,属于公共产品,社会大众共同享有海洋系统调节的气候和带来的生态利好,损害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关系社会公共利益。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两高”《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王某林等11人破坏海洋生态的行为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王某林等支付海洋生态环境恢复费用、恢复期间损失和预防措施费用、鉴定费用共计50余万元,并要求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合议庭有序组织各方进行法庭调查、开展法庭辩论,依法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庭审取得良好效果。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将依法进行合议,本案将择期宣判。
本案是青岛海事法院在“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受理的首例因盗采海砂而由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破坏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赔偿案件。作为专门法院,青岛海事法院一直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审判工作,积极关注相关案件并与辖区内检察院就开展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业务主动对接交流,精准落实两高《规定》精神,审理好每一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发挥海事法院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司法职能。为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持,保障海洋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推进海洋法治,服务海洋强国强省建设。(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鲍福玉 娄雅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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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