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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要求使用合资品牌的假体隆鼻,可在实施手术时,美容院却使用了另一品牌的假体。近日,梁溪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医美消费欺诈案件。
2021年,王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了一条医疗美容广告,随后和美容院取得联系,并于2022年元旦,到美容院确定完隆鼻手术假体材料后支付了28000元。当时美容院开具的收据上也载明了假体品牌(劳斯膨体)。双方约好了手术时间,几天后美容院为王某进行了手术。后王某因对术后效果不满意多次与美容院工作人员联系,要求取出假体。双方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提出“美容院手术中使用的是国产膨体,而非其广告宣传的进口膨体”等主张,要求美容院赔偿损失28000元,并以欺诈为由要求退一赔三合计84000元。被告美容院则认为在该案中,因为双方是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关系,不同意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梁溪法院一审认为,王某系出于对外貌外形上美的追求而决定隆鼻,并由其决定采取何种美容项目、达到何种标准,故该医疗美容行为属于消费行为,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合同约定假体隆鼻采用劳斯膨体,但美容院实施隆鼻手术时,使用立秀膨体代替,且美容院在“鼻部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中关于使用组织代用品一栏中,对组织代用品产地、材料、品牌等均未填写,“植入性器材治疗知情同意书”中拟植入材料名称一栏也是空白,不能证明其使用立秀膨体已得到王某的同意,构成消费欺诈。法院酌情认定由美容院退还为王某购买劳斯膨体的费用7800元并赔偿三倍价款23400元,合计31200元。美容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王某病历材料反映,医美机构在“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植入性器材治疗知情同意书”相关栏目均未填写隆鼻假体材料名称、品牌等信息,因医美机构在广告宣传中称隆鼻美容服务使用进口品牌假体,但其在实际提供服务中使用的假体与其宣传不符,且缺乏证据证明得到了王某的同意,因此构成消费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晓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