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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科技局印发《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对市级孵化载体的认定、管理、评价、奖励等工作作出进一步规定。与此前我市出台的相关政策相比,该版政策更加突出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发展,并首次明确,对于评价得A的载体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办法》提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其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在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上,《办法》提出,经认定备案的区(市)级孵化器方可申请,并在相关指标上进一步提高了要求。例如: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从此前的不少于2000平方米增长至不少于3000平方米;在孵企业数量方面,从原来的不少于20家增长为不少于30家。同时,《办法》还新增了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登记编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累计不少于15家等要求。此外,《办法》延续了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市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且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4家等原有的认定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进一步强调了孵化器的专业化特色,指出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占比不少于60%,且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载体,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在此基础上,《办法》明确了部分细化指标: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家。其中,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登记编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累计不低于10家。
对于孵化器在孵企业的要求,《办法》也在原有要求上增添了新标准,更加注重在孵企业在科技属性、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办法》要求,在孵企业应主要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研究与开发、高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主营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拥有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或掌握专有技术。
《青岛市实施“沃土计划”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提出,“打造专业化孵化器,对绩效突出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此次《办法》对该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等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统一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统计和动态管理。其中,对评价结果为A等级的专业孵化器可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孵化器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办法》加大扶持力度的同时,也提高了考量标准,将进一步推动孵化器发挥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的作用,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耿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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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耿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