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我市空气质量环境,《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近日发布,决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将青岛市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今天上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媒体通气会,对《通告》内容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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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以压燃式、点燃式发动机和新能源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常见的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叉车以及港口码头使用的装载机、堆高机、起重机等均在其列。
非道路移动机械适用范围广且发动机以柴油为燃料的居多,由于在用机械老旧、使用维修保养不及时不到位,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油品等原因,导致很多机械在作业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据研究表明,1台高排放工程机械污染物排放量相当于50—80辆国Ⅴ标准小汽车的排放量。由此可见,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监管工作刻不容缓。
此次《通告》与2019年发布的版本相比有了多方面内容的修订,结合我市老旧机械淘汰更新工作的实际需要,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扩大至青岛市全部行政区域;重新界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含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港口码头地勤设备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明确高排放标准: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国Ⅰ及以下排放阶段的(含环保编码为环X的柴油机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认定为高排放。
记者了解到,为保障民生及农业耕作的需求,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影响。同时,用于耕作的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水泵等的使用及排放标准也不受本通告限制。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共4.8万余台,其中国Ⅰ及以下排放阶段的(含环X的柴油机械)2400余台,占比5%;国II机械16000余台,占比35%。由于当前使用国II标准的机械数量占比较高,统筹考虑我市城市发展建设、非道路移动机械购买和使用成本、市场需求等有关情况,我市计划力争提前一年,于2023年年底前基本淘汰国I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用政策实施的同时,开展禁用国II排放阶段机械的论证评估,采用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逐步加强管控,争取2024年在部分区域禁用国II排放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据青岛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测算,全面禁用国I及以下机械(含环X的柴油机械)后,每年将减排颗粒物140余吨、氮氧化物980余吨、一氧化碳570余吨、碳氢化合物130余吨,分别占全部机械排放量的13.2%、10.8%、7.9%、7.7%,在全市范围内减排效果明显。
根据相关规定,我市将严惩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行为。譬如,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擅自拆除、破坏或者非法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深入贯彻落实《通告》各项要求,逐步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减排,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设宜人宜居的美丽青岛。(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吴帅 通讯员 张梦圆 葛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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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