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新政:“商转公”优先惠及历史高商贷利率人群,多子女家庭首套房贷款额度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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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观海新闻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发布两项公积金惠民新政,分别为《青岛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实施我市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商转公”,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商转公”业务是市民长期以来关注和期盼的一项业务。截至去年,全市大概有30万名有“商转公”需求的纯商贷职工,所需资金接近1200亿元,全面放开“商转公”业务的所需资金已经远远超出了我市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不具备业务的可行性。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此,我市积极回应市民关切,强化问题导向,讲求精准施策,采取分批实施、逐步解决的方法,优先解决最迫切部分群众的实际困难。
政策框架设计的出发点是优先保障在购房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经调研,因开发商拒贷或变相拒贷而未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2017年以后出现了职工群体承受较高利息负担的情况。首批“商转公”政策惠及群体,需要追溯其历史缴存情况。《暂行办法》指出,申请条件主要有以下八项:
(一)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及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须为当前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唯一自住住房,且为新建商品房,现已办妥不动产权证;
(三)借款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点已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四)借款申请人在原商业贷款发放时,已符合当时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缴存标准;
(五)借款申请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须无公积金贷款记录;
(六)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为2017年1月1日(含)至2021年12月31日(含)期间发放,且合同约定利率为上浮利率;
(七)借款申请人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商业贷款在近12个月(含)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已达到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前结清的最低时限要求;
(八)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同意办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根据上级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确保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相关工作要求,并参考国内其他城市经验,我市“商转公”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职工向原商业贷款银行征求意见。符合条件的职工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需求,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银行意见书》。
(二)已取得《银行意见书》的职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并提供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个人信用征信报告、个人商业贷款信息查询授权书、本人及配偶的还款能力等必要的借款申请资料。
(三)对经审批后准予贷款的职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四)签署合同及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后,职工需将原商业贷款余额与商转公贷款额度的差额部分,用自有资金预存入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
(五)预存资金完备的,由原商业贷款银行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资金计划安排,将商转公贷款发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
(六)原商业贷款银行收到商转公贷款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原商业贷款的全部结清手续及抵押权的撤销手续,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结清撤押证明。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最新决定,目前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为2.6%,5年以上为3.1%。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职工在成功办理“商转公”业务后,可以将原利率高达5.6%-5.8%的商业贷款,转变为利率仅2.6%-3.1%的公积金贷款,实实在在地帮助广大职工家庭减轻了经济负担。
现场同步发布了《关于实施我市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结合我市实际,从两个方面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一是提高贷款额度方面,侧重支持刚需,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购买我市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满足首付款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上浮20%确定。二是对多子女无房家庭租房提取放开额度上限,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通过实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有利于释放我市多子女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潜能,切实改善多子女家庭居住条件,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据悉,上述两项政策已经正式发布,《关于实施我市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12月2日开始实施,《青岛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2月5日开始实施。(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丁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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