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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特别保护等7个方面,全方位细化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措施,构建全社会共同保护的基本格局和工作体系。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问题复杂多样,如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状况引发关注、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不容忽视、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问题日渐突出等。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办公厅一级巡视员石晓介绍,《条例》在修订过程中聚焦社会关切,积极回应问题,并作出具体规范,压实法律责任,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
《条例》细化家庭和学校保护责任,在第二章家庭保护中,明确了监护人不得实施的行为,强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义务;在第三章学校保护中,对未成年学生体质监测、个人信息保护、双减政策落实、家校联系等热点问题作出规定。此外,《条例》注重加强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全体教职员工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将心理健康教育培训纳入教师全员培训和考核内容。
全方位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条例》明确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有关义务性规定,并针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电竞酒店、医学美容、文身等新业态进行规范,根据不同情况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并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毒品、邪教、迷信、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内容;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针对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向年轻群体甚至未成年人售卖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进行吸食的行为,《条例》制定了禁止性规定,并设定相应法律责任: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一氧化二氮等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围绕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条例》构建权责明晰的网络保护规范,并强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明确其设置时间管控、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方面的义务。《条例》规定,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条例》突出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山东特色,明晰政府有关部门在校园、交通、食品、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安全职责,总结公、检、法、司的工作联动经验,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流程的规范化发展。
聚焦弱势群体特别保护,《条例》要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特别保护制度,满足困境未成年人和留守未成年人在基本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等方面的基本需要。规定对存在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情形的家庭,根据需要开展监护评估,民政部门依法履行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职责。依法保障适龄残疾未成年人、孤独症未成年人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康复救助服务时,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普通学校就读。(记者 刘一颖 实习生 满文秀 通讯员 张博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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