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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燃气经营许可年检、延续工作进行。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2023年延至6月15日前),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企业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企业报告内容依法对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关条件进行年度检查,发现不再具备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检查合格的在许可证副本予以登记确认。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到期申请延续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会同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关条件进行核查,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延续实行属地化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市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市南、市北、李沧三区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及供应站点的《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的年检、延续工作,负责跨区域经营的管道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延续工作。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及高新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负责辖区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及辖区内供应站点的《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的年检、延续工作。
根据年检工作程序,燃气经营企业对照年检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填报《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年检报告表,并提交书面企业年度报告。各区(市)结合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在前期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专项整治、配送制度落实工作的基础上,对燃气经营企业和供应站点应当具备的燃气经营许可条件进行检查,落实整改存在的问题。根据年检情况,区(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许可证书副本上签署年检意见和出具年检意见书。年检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内不能整改合格的且不再具备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的,仍然从事经营许可的,依法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根据许可延续程序,各区(市)行政审批、燃气管理部门受理燃气经营企业延续许可申请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条件进行严格审查,要按照通知规定的内容重点审查液化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配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气瓶追溯系统建设情况,企业注册资本金等条件,符合规定的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延续经营许可。(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余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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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