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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金蓝领公寓销售管理办法(试行)
其他规定
(一)购买的金蓝领公寓,由市资规局在不动产权证书中标注“金蓝领公寓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5年后方可交易、转让、抵押(按揭除外)”字样。
(二)申请人应承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在我市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保满5年。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未在我市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保满5年的,在上市交易时由原购房人向政府指定回购单位补交购房时市场评估价值与原购买金蓝领公寓价值的差价。
(三)金蓝领公寓建成后,由城投集团负责运营管理。
(四)已购买金蓝领公寓的家庭不再享受各项我市人才购、租房政策。享受公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租房等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在取得金蓝领公寓《准购证》前,承诺在购房合同规定的交房截止之日后3个月内腾退原承租的房源。
(五)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取得金蓝领公寓购买资格的,经核查属实的,责令退回购买的金蓝领公寓,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出具虚假材料的单位,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取消该用人单位今后5年享受金蓝领公寓政策资格。
《永康市金蓝领公寓销售管理办法(试行)》中涉及申报条件的相关政策如遇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
《永康市金蓝领公寓销售管理办法(试行)》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