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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身边,有一小撮人,为贪图小利而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17日,警方公布的统计数据表明,今年以来,我市公安机关依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已对尚不构成犯罪的287人予以行政处罚。
有直接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4月5日,项某组织他人在我市某银行各网点以“代”取现金的方式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锡山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万元。
有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2月至3月,郭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使用具有转接拨号功能的“黑盒子”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实施诈骗活动提供帮助,从中非法获利。锡山公安分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10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万元。
有非法出借银行账户的。2月5日至3月22日,袁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三张银行卡用于资金结算,从中非法获利。滨湖公安分局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对其罚款9000元,并处行政拘留5日。
有非法使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设备的。4月25日,谢某在宜兴某酒店客房内架设VoIP设备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帮助,从中非法获利。宜兴市公安局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对其罚款5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0日。
有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洗钱帮助的。4月18日,江阴市公安局根据线索发现张某利用其名下银行卡多次转账“跑分”,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洗钱帮助。江阴市公安局依法对其罚款2000元。
警方提醒,《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已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拘留、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卢易、见习记者 曹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