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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在劳动者任职前又反悔,拒绝聘用劳动者,劳动者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最终,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和解,向劳动者赔偿损失2000元。
日前,宜兴法院审理了该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前就招聘事项进行磋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明确发出录用讯息,又因自身原因撤回录用的,是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当承担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事情的起因是,王某在一家企业从事设计工作,有跳槽的打算,时刻关注相关招聘信息。2022年5月9日,王某在网络招聘平台上发现了某公司的招聘信息,根据信息递交个人简历,并顺利通过面试,被告知录用。5月20日,王某接到该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王某公司正在走聘用审批流程,大概需要一周时间。5月26日,沈某告知王某已完成审批流程,需要确定入职时间,最后双方定于6月6日入职。眼看一切稳妥,王某便向原单位提出辞职,安心等待入职新公司。然而仅过了一周,王某又收到消息——“这个岗位暂时不需要人手了”。通过进一步了解得知,王某应聘的岗位原离职人员改变主意留任了。为此,王某气愤不已,向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公司予以拒绝。无奈之下,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赔偿一个月的工资损失。
案件受理后,法官详细了解相关案情,向被告公司释明相关法律,提醒其遵循诚信原则,审慎履行对劳动者利益的尊重和保护。最终,公司意识到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意向王某赔偿损失2000元。
(何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