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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员、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直播主播……随着这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人数快速增加,相关劳动争议也不断增多。日前从梁溪法院获悉,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是该类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案件也呈现证据电子化、利益诉求多样化等特点。
去年2月,李某进入A公司从事主播工作,双方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每月保底收入6000元,按比例提成。李某入职后在公司通过公司账户进入直播,平时的工作由直播团队领队负责管理。去年9月,李某提出辞职,由于A公司未向其支付部分工资,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资共计8145元。A公司表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李某提出辞职,违约在先。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实际履行情况看,李某接受公司管理、有保底收益,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终判决A公司向李某支付工资8145元。
“部分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些对工资报酬、劳动保障条件等都是口头承诺,为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埋下了隐患,此种情形在新业态领域尤为突出。”梁溪法院速裁庭副庭长杨斌告诉记者,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来审查。如在另一起案例中,从事主播工作的张某未与平台签订协议,平时工作也无须到公司报到,不接受公司考勤,只要正常开播就有收入。张某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新业态劳动争议证据电子化趋势明显,而劳动者举证能力较为薄弱。依托于互联网经济实现就业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平台及软件数据等电子类证据成为主要证据。此类劳动者要注意证据留存,尤其是派单记录、加班记录、聊天记录等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证据。
劳动争议的内容日趋复杂,劳动者在同一案件中往往会提出多种诉讼请求。“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成本低,部分劳动者在起诉时罗列多项诉讼请求,存在过高的心理预期。”杨斌提醒,新业态用人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依法合规用工。而劳动者则要认真阅读用工企业或平台提供的合同文本,加强法治和风险防控意识,做到依法理性维护权益。(张子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