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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吴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老太在超市摔倒受伤,最终法院判决超市对老太的损害后果承担70%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在2021年8月,陈老太到某超市购买大米。来到超市米粮区后,陈老太看见货架旁停放着一辆“推车”,就随手推过来使用,并把两袋大米放在车上,准备去结账。不料,在经过一过道处时,地面有凸起的钢板,推车压上钢板发生侧翻,导致陈老太连人带车一起摔倒在地。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将陈老太送医,经诊断陈老太左侧股骨颈头下骨折。之后,经鉴定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事后,陈老太认为超市地面不平整,过道处钢板凸起妨碍通行,没有任何提示标识和防护措施;而且没有恰当管理理货储物车,导致顾客可以随意取用,超市的这些行为存在过错,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超市认为,老太当时使用的是超市的理货储物车,这种车装货量大,但使用需要技巧。在这起意外事故中,陈老太擅自取用理货储物车,其受伤是由于她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的,所以陈老太应该自行承担风险,超市不应赔偿。双方各执一词,陈老太向法院起诉。
从案情上分析,超市明知储物车稳定性不足、安全性较差,仍未能妥善管理储物车,老太取用储物车期间既没有人员阻止陈老太取用储物车,也没有在储物车上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识,对于顾客取用存在的风险持放任态度,且超市没有保证地面平整,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法官也提到,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陈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需要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发生,因此对事故需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事故原因、过错大小、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量,酌定超市对陈老太损害后果承担70%赔偿责任,陈老太对损害后果自行承担30%责任。(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