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焦点 > 正文

多收了58万余元电费 物业公司却称没赚钱,咋回事?

2023-02-10 10:23:54 转载出处:江南晚报

近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办结了一起蹊跷的价格违法案,涉案物业公司在3年间违规向多家被服务企业多收电费累计58万余元。然而,在接受调查时,涉案物业公司竟称没有从中赚钱。那么,多收的电费去哪儿了呢?


(资料图)

夜间用电未享优惠 物业还在加价收电费?

2022年初,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辖区某工业园区内一家企业负责人的举报。“我的企业只在夜间生产,白天基本上不用电。按这种情况,应按照低谷时段的电价标准缴纳电费,可实际上,物业公司在代收电费时,并没有执行工业用电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而是按1.25元/度的标准向企业收取电费。”举报人认为,对照同期供电企业公告的销售电价,1.25元/度的标准明显偏高,企业电费被多收了。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开展检查。经了解,举报单位是“转供电”终端用户。所谓“转供电”,是指工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商业大卖场、物业企业等主体从供电企业购电,再向终端用户(如:园区内企业、商场内商户等)提供供电服务的行为。在该园区内,企业用电由“转供电”主体——园区物业公司统一向供电公司采购,然后转供给园区内的用电企业,企业电费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代缴。

经初步调查,上述举报内容基本属实,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被举报的物业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结果却发现,其存在的违规问题不止于此——自2019年5月至2021年底案发,该公司累计向供电企业购电520万余度,平均单价0.8元/度(不含税),但却以1.03元/度的平均电价向企业收取转供电电费。

“为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国家出台转供电相关政策,明确禁止转供电主体利用转供电服务盈利。此外,依据2019年5月起执行的《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除变压器和线路损耗费(不超过10%)外,转供电主体不得向终端用户加收电费。”执法人员介绍,该物业企业即便加上损耗费,仍存在加价收取转供电电费的情形,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加收电费补贴其他费用 企业因违规收费被处罚

经审计核算,2019年5月至2022年初案发,该物业公司累计向园区企业多收“转供电”电费58万余元。

针对审计结果,物业公司没有异议,但其辩称,虽多收了电费,并没赚园区企业的钱。该公司负责人解释,园区企业在用电期间,还会产生电工工资、用电设备维护等成本以及公共能耗费等。上述费用,物业公司未纳入物业费中,也未向企业单独收取,只能通过加收电费的方式来“填补”上述项目产生的费用。

“电工工资、用电设备等费用应纳入物业费中,公共能耗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向所有使用单位分摊、单独收取。在收费时,应向企业用户明确收费明细。这种混收的方式并不规范。”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释法说明后,责令其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日前,综合该公司违法情节以及后续整改等情况,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提醒

据介绍,近年来,为降低市场主体用电成本,国家先后出台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等优惠政策。为确保终端企业用户真正享受到政策红利,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扎实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治理行动,持续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严厉打击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行为。在行动中,执法人员发现,因图省事、弥补其他方面费用亏损而在转供电环节违规加收电价,是涉案企业存在的“通病”。

对此,执法人员提醒,相关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按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对于电费、公共能耗等费用,应当单独列账。对于公共能耗等需公示的费用应定期公示,避免出现乱收费、糊涂账等问题。相关企业也应及时关注了解相关政策,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进行举报投诉。 (刘娟)

标签: 物业公司 执法人员 终端用户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参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