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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关门前提示音响起,此时乘客“冲刺”上车被夹受伤,责任谁来担?近日,梁溪法院通报了本案细节,认为伤者作为完全行为民事能力人,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事情要追溯到2021年6月的一天早上,市民李女士手里拉着一辆小拖车来到地铁站。此时站台上的其他乘客基本都上了车,地铁关门的警示声音响起,为了不错过这班列车,李女士立即“冲刺”,终于在门关前上了车,但是身后的小拖车被门夹住。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地铁门夹住拖车后,很快又重新打开,李女士将拖车带上车,整个过程持续大约15秒钟,之后地铁正常驶离车站。
据悉,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女士腰部受伤,后来经诊断为老年性骨质疏松伴病理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后出院,共计花费医药费2.8万余元,并被评定为伤残等级九级。李女士认为自己在进入车厢时,地铁安全警示灯并未闪烁、响起,即使安全警示灯已工作,站台工作人员也没有阻止自己进入车厢,地铁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地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地铁公司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
“我们回看监控视频发现,李女士在携带小拖车进入车厢时,车门上的安全警示灯已闪烁、提示音已响起。”扬名法庭法官李琪霖介绍,法官还发现地铁站台屏蔽门贴有明显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这些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根据地铁公司采取的措施,法院认为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因此,梁溪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李女士不服结果提起上诉,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李琪霖认为,营造良好社会风气,就要杜绝“谁受伤谁有理”的“和稀泥”做法。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这条法规,不能片面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