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共享汽车,为大家的出行提供了不少便利,但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近日,惠山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租赁未配置安全头盔的共享电动车后骑行受伤的侵权案件。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案情
驾驶共享电动车出车祸惹纠纷
2021年5月,在校大学生小刘在某网络平台上租赁了甲公司的共享电动车一辆。不料骑行过程中,小刘因车辆侧翻导致头皮撕裂伤,被送至医院治疗。小刘认为,自己租赁的共享电动车未配置安全头盔、没有登记上牌,不符合国家标准,网络平台公司和甲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对其损失承担责任。小刘到法院起诉,要求这两家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各项损失46000余元。
对此,网络平台公司抗辩称,车辆由甲公司出租,自己仅仅是提供租车的平台,对于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配置头盔均不清楚,并且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平台必须给共享电动车配置头盔,因此自己不承担责任。审理中,甲公司未作答辩。
审理
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介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车,驾驶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但共享电动车属于新兴业态,现有法律法规尚未明文规定共享电动车企业必须对共享电动车配置安全头盔,但驾驶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既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安全驾驶的必须要求。因此这起案件中,网络平台公司和甲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是双方争论的焦点。
经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无法举证证明自己提供的车辆已登记上牌,因此难以认定甲公司向市场投放共享电动车的行为符合《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此外,出租的电动车确实没有配置安全头盔,存在安全隐患,不满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所以甲公司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而网络平台公司作为平台企业,对于甲公司提供的车辆是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没有尽到审核义务,也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应对有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小刘明知车辆未配置头盔、没有牌照仍租赁驾驶,驾驶过程中同样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本身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甲公司承担次要责任。综上,法院最终判定小刘对其损失承担70%的责任,甲公司对小刘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释疑
“共享”运营管理尚需完善
法官解释,从共享电动车的属性而言,共享电动车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能够让社会不特定公众就近、随时可以使用的车辆。而对于社会不特定公众来说,不可能要求其随时随地都携带安全头盔。同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随车配置头盔是使运营使用的电动车符合保障使用人人身安全要求的必要条件。所以法院认为甲公司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对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负有审核义务,如果未采取必要措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表示,共享电动车为居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运营管理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配套的头盔应该由谁提供、如何提供,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提醒,相关企业要自觉优化服务,努力为公众提供绿色安全的骑行服务;共享电动车租赁人骑行前要认真检查车辆情况,骑行中注意自身安全。
(晚报记者 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