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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毁笔录的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近日,宜兴法院对一妨碍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许某是一起行政案件的当事人,12月7日上午,法院通知许某到庭谈话并形成了笔录,谈话结束后,许某确认笔录内容无误并签名离开。不一会儿,许某再次折返,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希望再次核对笔录。拿到笔录后,许某突然情绪失控,将该笔录撕毁。鉴于当事人许某撕毁笔录、毁灭证据的行为已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宜兴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在法官的释法教育下,许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向法官作出真诚道歉,写下悔过书并缴纳了罚款。(何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