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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的合同不能随意撤销_微头条

2022-12-05 10:09:28 转载出处:江南晚报


【资料图】

李某在某楼盘购买一套商铺,后发现合同上将总款分为房款和服务费,感觉被诈骗了。后经有关部门调解,退还了部分服务费,双方重新签订了服务协议,李某承诺部分服务费退回后其不再主张任何退款事宜。但李某仍想要回其余服务费,故以不知存在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显失公平、其从未享受服务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回剩余的服务费。近日,锡山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起诉:

要求退回67100元的服务费

2021年10月22日,李某在淮安某楼盘看中一套商铺,遂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房款为655774元。当日,李某付清首付款335774元。此外,当日李某还另外以pos机刷卡方式向Y公司支付107100元,并与Y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以上买房的整个过程中都由张某负责接待。2021年11月5日,李某又至售楼中心想要回服务费107100元,张某予以拒绝,李某报警称:其在某售楼部购买其一套商铺,总价格约为75万余元,后发现合同上将其总款75万元分为房款65万元和10余万元的服务费,其感觉被诈骗了。后经有关部门调解,Y公司同意退还服务费40000元,双方于2021年11月11日重新签订了服务协议,李某向Y公司承诺:“40000元退回后其不再主张任何退款事宜。”但李某仍想要回其余67100元服务费,故其以不知存在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显失公平、其从未享受服务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Y公司退回67100元。而Y公司则认为,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已经履行完毕,李某在收到40000元后也承诺不再主张退款,但其现在仍然起诉,有违诚信。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

67100元的服务协议能否撤销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主审法官介绍,本案中双方于2021年11月11日签订金额为67100元的服务协议的背景为:李某与Y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已经签订过内容相同但金额为107100元的服务协议,李某又于11月5日以买房被诈骗为由报警,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双方又签订了金额为67100元的协议。可以说,此时李某应当是冷静、理智并经过深思熟虑的,并非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结合李某向Y公司出具的退款承诺来看,双方于2021年11月11日签订的金额为67100元的服务协议应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李某请求撤销该协议的依据不足,不应支持。

“为维护交易安全、维持交易秩序,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不能轻易撤销,只有当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特殊情形时,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法官提醒,在商业地产的买卖中,有时会出现真实成交价高于合同备案价、以服务费为名收取溢价购房款等情况,但该种情况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当事人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由行政机关审查处理,不代表购房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晓城)

标签: 显失公平 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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