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法律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是什么?公民变更姓名依照哪些规定办理?

2023-06-15 11:10:55 转载出处:名律网

改名字单位证明的写法如下:写明标题“改名字单位证明”;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主要信息;再写明变更的事实、理由与依据;当事人签字,写明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标签: 单位名称 变更证明 户口登记 变更姓名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参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