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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生前先后立下两份遗嘱,将百万财产分别留给了无血亲关系的女儿和自己的亲生父母,里面有何故事,究竟哪份遗嘱有效?近日,梁溪法院适用《民法典》对该案进行判决,女儿小高因对张某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符合遗赠扶养协议关系,可继承部分遗产。
张某与高某是再婚夫妻,两人登记结婚时,高某已经有一个年满18周岁的女儿小高。2020年3月,身患癌症的张某立下遗嘱,将名下的三套房屋中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遗留给小高,其余除房产以外的财产也全部遗留给她,并约定在其去世后,小高要替她对其父母尽孝心。同年10月,张某去世。但在张某去世前一周,她又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财产遗留给自己的父母。
两份遗嘱内容相悖,张某的父母诉至法院。据小高表示,她虽然生活在再婚家庭,但一家人相处非常融洽。张某生病期间,自己也悉心照顾,手术同意书、病危通知书都是她作为家属签的字。
“小高在张某订立遗嘱的前后时间对张某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小高受赠遗产并非无偿性,结合客观事实情况可以认定双方订立了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承办法官朱维青说,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小高在遗赠扶养协议订立后履行了相关义务,有权按约获得张某的遗产。最后,法院判决三套房屋中属于张某的份额归小高所有,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中二分之一归小高所有。
朱维青表示,遗赠扶养协议体现的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小高并非亲生女儿,所持“遗嘱”宜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且效力优于遗嘱。
(张子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