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发布悬赏公告,快来提供有效线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1)京0105执10862号
(资料图片)
朝阳法院在申请执行人任某、姚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丽民事纠纷一案过程中,暂未查询到刘丽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刘丽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任某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朝阳法院决定悬赏查找刘丽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刘丽,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身份证号:36010419871219****。
执行依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7576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
剩余本金共计241562元。
悬赏金额
凡向朝阳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刘丽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朝阳法院已发现、已控制但暂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5%作为奖金。
悬赏时限
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朝阳法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李潇潇法官
010-85998953
金紫卿法官助理
010-85998779
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接转中心
010-86377515
邮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龙爪树南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李潇潇法官收
邮政编码:100176
二〇二三年六月四日
案情简介
任某、姚某申请执行刘丽、北京加都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事纠纷(2021)京0105执10862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京0105民初7576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确认原告姚某、任某与被告北京加都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入股合作协议书》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二、被告北京加都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姚某和任某投资款207225元;三、被告北京加都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姚某和任某经营利润 208298元;四、被告北京加都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姚某原料采购款12418元;五、被告刘丽对上述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被告北京加都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姚某和任某的其他诉讼请。”被告上诉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任某、姚某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查控等执行相关工作,已实现申请人债权186379元,剩余本金241562元及利息尚未实现。现朝阳法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北京加都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不实际经营,刘丽系该公司股东,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下落。目前,朝阳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朝阳法院郑重承诺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被执行人:刘丽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87年12月19日
身份证号:
36010419871219****
住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
来源朝阳法苑微信公众号
编辑 高晨晨
流程编辑 刘伟利